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讯 > 详情
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和模式

来源: 2022-05-23 14:54:44

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要探索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商务部等14部门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力争用3年时间,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

专家表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进全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有利于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近年来,我国内外贸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4万亿元,货物进出口总额超过39万亿元。

“内外贸市场对接活跃,成长起了一批既从事外贸又从事内贸的大型企业。”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内贸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内外贸融合加速。

此外,我国不断扩大开放,逐步建立与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相衔接的国内经济管理体制,内外贸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内外贸市场准入和货物跨境流动障碍大幅减少,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内外贸一体化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尽管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如一体化调控体系不够完善,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

“而内外贸一体化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专家表示,内外贸是对接国内外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仍面临巨大挑战和压力的情况下,我国更加迫切需要通过内外贸一体化,使广大企业更加自如地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提升竞争力、拓展销售渠道,通过内外贸的均衡发展培育一批跨国公司。

提出七大试点任务

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务院今年1月印发的《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内外联通网络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内外贸高效运行、融合发展。

针对国内外市场规则差异,意见提出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实行更高标准,同时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

在支持市场主体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

在物流方面,支持引导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加快布局海外仓、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并提出持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域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区域间、城乡间流通网络。

为贯彻落实意见,通知提出完善法规制度、促进标准认证衔接、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等七大试点任务。

外贸主体迎来机遇

通知提出,要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

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进中外标准互认。同时,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

此外,还要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创新监管措施,推进内外贸同船运输、内外贸泊位共享,提升资源利用综合效能。对内外贸一体化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发展。

对于如何选择试点地区的问题,专家认为,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以及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条件相对较好。这些地区人才、市场、监管等方面相对成熟,对较高标准接受能力强,有利于试点任务的推进和落地实施。

“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正式启动,意味着外贸主体将会涌现一批跨国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专家表示,对于外贸主体而言,内外贸一体化一方面是制度红利,另一方面也是一场“自我革命”,需要持续投入转型成本,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绿色贸易。此外,针对国内消费者诟病的“双标”问题,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做到“内外无别”,促进国内外市场更好联通。

(记者陈文丽)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