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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林坚 黄靖斯)经纪业务是券商的压舱石。继今年2月28日《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后,监管再度对经纪业务做出规范,尤其是对营销活动、投资者身份识别等环节明确提出严格要求。图为中证协向行业征求意见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中证协配合《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起草并制定了4项自律规则向行业征求意见。规则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等。记者梳理后发现,八个规范事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券商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其他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二是明确券商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券商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券商业务、代券商招揽、服务投资者。三是明确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日内完成回访;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券商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四是明确券商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券商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五是明确券商应当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六是明确券商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券商可以采取以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七是明确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相应情形的,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八是明确券商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常规稽核审计频次为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券商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截至目前,上述自律规则目前已在业内完成意见反馈,其中,《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获得券商的广泛重视,该细则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针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营销管理和投资者管理进行重点细化规范。记者多方了解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后,部分券商结合《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对于网络营销和拓客环节进行了火速调整与改造。有券商网金人士向记者表示,“确实对营销活动带来影响,有的券商预留了整改窗口期,但我们公司合规要求严格,当天就下架了积分兑换非证券服务的相关活动。”此外,近日,关于“第三方导流政策即将重启”的消息在行业间发酵,记者获悉,新规目前暂没有落地的时间表,但此次《实施细则》,对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的宣传行为进行了细致规定。有华北券商人士告诉记者,其中提到的“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券商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也可被视为对第三方导流的规范要求。本次《实施细则》涉及的营销管理方面,主要对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佣金管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除了前文所述的规范事项,还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强化券商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券商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实施细则》要求,券商应当事先对营销活动方案、宣传推介材料履行审核程序,并由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二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实施细则》要求,券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券商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可以看到,关于与第三方合作的相应情况,本次《实施细则》从宣传合作角度进行了多项细致的规定,但据记者观察,这一方面,监管已长期更为全面地进行了约束与规范:2015年3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明确指出券商不得向第三方运营的客户端提供网上证券服务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接口。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券商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2015年6月,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要求券商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证券交易指令必须在券商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2015年8月,证监会针对场外配资要求券商彻底清除违法违规的配资账户,券商的外部系统接入全面暂停。2020年8月,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意,厘清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边界和要求。强化对千万资产级别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管理方面,《实施细则》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除了前述的规范要求,还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券商应当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二是券商使用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这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免除。此外,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还从三方面加强自律管理: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券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中证协报告,督促券商履职尽责。二是明确中证协对券商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中证协表示,系列自律规则的起草、制定以及修订旨在为券商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较为全面的规范,引导券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